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,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?同居关系分为“一般同居关系”和“特殊同居关系”两种,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两种不同的同居关系时,做法不同。1、作为“一般同居关系”的处理。所谓“一般同居关系”就是
首先明确一点,同居不算家庭,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,也没有相互救助的义务。目前只能受到道德的约束。从法律角度而言,要想得到法律的保护最起码你应该尊重法律,也就是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。自从取消事实婚姻以后,对
丈夫韩先生去世后,董女士被他人以婚姻无效纠纷诉至法院,方得知自己近二十年的婚姻竟是丈夫韩先生的一场骗局,与自己朝夕相处的丈夫竟是他人的合法配偶。在被法院认定婚姻无效后,董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其与韩先
来源: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《民事审判实务问答》100.重婚与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的区别问:重婚是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,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,事实上的重婚与“
编者说:王某与李某于1987年结婚并生育一女王某某,1998年王某与李某离婚。离婚后王某与赵某即同居生活至王某病故。同居期间,王某与赵某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,房产证载明房屋所有人为王某,共有人赵某。20
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《民事审判实务问答》(法律出版社,2021年7月第一版)。100.重婚与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的区别问:重婚是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,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是离婚
甲与乙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。2018年4月,按农村习俗甲给乙彩礼160000元、三金;乙用部分彩礼钱购置了陪嫁品。2018年5月1日,甲与乙如期举行了婚礼仪式,婚礼当天,甲给了乙现金若干(包括下
许女士与周先生于2012年年底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,2013年初开始同居生活。期间许女士曾因意外怀孕做过流产手术。后双方于2016年2月举办婚礼,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婚礼时周先生给付许女士结婚彩礼8万
现在有很多的婚姻会因为第三者的介入而走向破灭,那么对于离婚案件中第三者又有什么样的权益,以及能否提出赔偿。与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?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者,不是婚姻损害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二条规定: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、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,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,不以夫妻名义,持续、稳定地共同居住。